(2017)吉012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德良与翟立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良,翟立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100号原告:赵德良,男,46岁,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农安县。被告:翟立奎,男,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赵德良与被告翟立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赵德良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