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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德良与翟立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良,翟立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100号原告:赵德良,男,46岁,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农安县。被告:翟立奎,男,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赵德良与被告翟立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赵德良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