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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213号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小区内。法定代表人:何正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迎,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