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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吕某1、吕某2等与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869号原告吕某1,男,195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系吕建昌长子)原告吕某2,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系吕建昌次子)原告吕某3,女,195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淮滨县。(系吕建昌长女)原告吕某4,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系吕建昌之孙)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蔡中智,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女,195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张铭信,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诉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负担。审 判 长  王开锋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人民陪审员  袁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