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忠县诚信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忠县诚信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010号原告: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56211481E。法定代表人:刘悉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举,男,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山,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已解除委托)。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402XQ。法定代表人:程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军,男,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被告:忠县诚信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398357351。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国,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公司、忠县诚信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715元,减半收取11357.50元,由原告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荣慧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俊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