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6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荆维国与于均中们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维国,于均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622-1号原告:荆维国,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被告:于均中,男,1976年1月28日生,靖宇县民政局老龄委主任,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原告荆维国与被告于均中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荆维国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均中的公积金。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均中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4.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索森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称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