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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850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琪,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负责人李忠斌,该该公司经理。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黄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277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