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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邓建伟与陕西万事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伟,陕西万事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668号原告邓建伟,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生,住址河南省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章,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陕西万事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21号秦地雅仕1幢1单元1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110813。被告沙林,男,汉族,1952年9月15日生,住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邓建伟诉被告陕西万事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建伟诉称,被告陕西万事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经被告沙林签字并加盖陕西万事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故意推诿,拒不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和交通费1000元。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二被告其它联系方式,又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故本案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原告邓建伟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其可在条件具备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退还原告邓建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