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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润泽紫花药业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润泽紫花药业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赵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润泽紫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工业园华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68911J。法定代表人:曾凡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华,系山东润泽紫花药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忠,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建,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林,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山东润泽紫花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山东润泽紫花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华、王保忠,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郭赵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山、田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仅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在上诉人租赁土地上的建设,恢复原状并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8000元;涉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两项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未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解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租赁费1万元并支付利息等判项超出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对案件性质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润泽紫花药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建民审判员  张 丽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