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尧清、郑秀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尧清,郑秀英,魏志明,郑州百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85号申请人:赵尧清,男,1958年9月6日生,汉族,住许昌县。申请人:郑秀英,女,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许昌县。以上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谢付宁,男,许昌市魏都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魏志明,男,1960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临颍县。被申请人:郑州百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8号中原四季水产物流港市场东南角办公(16号)附楼(东北边)三层。法定代表人董代见,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赵尧清、郑秀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志明驾驶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R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R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