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伟诉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伟,吉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伟。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再审申请人李伟因诉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伟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虽然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但是对于在诉讼中提出的赔偿请求不接受、不审理,是错误的。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吉林市人民政府假冒房屋征收实行商业拆迁,一审中李伟举证的证据能证明是商业拆迁,法院不予认可是错误的。评估公司不具有评估资���,虚假评估。送达程序违法,多数签字属于伪造。最重要的是,在诉讼中强制拆除。请求依法再审,维持二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撤销第三项,判决赔偿违法征收造成的所有损失。本院认为,关于李伟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未予审理不当,李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