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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章敬龙与杨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敬龙,杨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296号原告:章敬龙,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现住楚雄市,被告:杨学平,男,住楚雄市,其余信息不详。原告章敬龙与被告杨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章敬龙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敬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敬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章敬龙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柄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显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