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才与李秀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才,李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王才,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李秀军,男,汉族,职工,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王才与李秀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秀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城支行的账号0605023201****7914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