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4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微与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微,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44338号原告:赵微,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香宾路66-1。负责人:纪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亮,男,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职员。赵微与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由本院审判员李晓华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微、被告欧尚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欧尚超市退还货款13.5元;2、要求欧尚超市赔偿1000元;3、诉讼费用由欧尚超市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5日,赵微在欧尚超市处购买闲趣田园番茄味饼干360g装1袋,价格为13.5元,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保质期。欧尚超市辩称,认可赵微购买事实,同意赵微诉讼请求,但不确定何时钱能到位。原告赵微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闲趣田园番茄味饼干360g装1袋,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2.购物小票,载明购买日期为2017年4月15日,购买闲趣田园番茄味饼干360g装1袋,单价13.5元。被告欧尚超市认可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认为,赵微已提交购物小票及产品实物,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条,佐证买卖关系事实。食品的保质期是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商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购买。欧尚超市销售过期商品,赵微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商品已过保质期,欧尚超市应予以收缴销毁,不予销毁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赵微货款13.5元;二、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微赔偿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