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乔峰、李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乔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乔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明均与被执行人乔峰、李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33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乔峰、李翠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峰、李翠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王明均偿还借款10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120元,申请执行费129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乔峰名下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花园小区2-3-505室(房产证号1017**)房产,因该房产暂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