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福泉、卫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福泉,卫光荣,陈佩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福泉,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迎春,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光荣,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审被告:陈佩仪,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上诉人陈福泉因与被上诉人卫光荣、原审被告陈佩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福泉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福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福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福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日 红审 判 员 任 喜 跃代理审判员 欧阳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结 琼书 记 员 陈 唐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