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364号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王府花园小区*号侧厅。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身份信息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兆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