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潘富生、陈海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潘富生,陈海琴,陈保有,贾文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12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号。主要负责人:李捷,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潘富生。被申请人:陈海琴。被申请人:陈保有。被申请人:贾文菊。原告张影与被告翟云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潘富生、陈海琴、陈保有、贾文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潘富生、陈海琴名下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元小区1幢1单元2层1室房产(房产证号:樊城区xxxxx,土地证号xxx**。2.查封被申请人陈保有、贾文菊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5号豪门新天地1幢1单元11层6室房产(房产证号:樊城区xxxx,土地证号xxxx**。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潘富生、陈海琴名下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元小区1幢1单元2层1室房产(房产证号:樊城区xxxx,土地证号xxx**。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陈保有、贾文菊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5号豪门新天地1幢1单元11层6室房产(房产证号:樊城区xxxxx,土地证号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孟国强书 记 员 谢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