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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振星、陈雨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振星,陈雨声,龙岩市新罗区三星饲料经营部,龙岩市新罗区重点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龙岩市龙厦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振星,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雨声,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三星饲料经营部股东,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三星饲料经营部(以下简称“三星饲料经营部”),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经营者:罗振星,男,身份事项同上。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阿伟,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重点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罗区重点办”),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中路68号三层,组织机构代码49076017-5。法定代表人:邱志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龙厦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龙厦铁路指挥部”),住所地龙岩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0MB0346562X。法定代表人:邓颖,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天云,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振星、陈雨声、龙岩市新罗区三星饲料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重点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龙岩市龙厦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振星、陈雨声、三星饲料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27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孟繁钦审 判 员  许虹菁代理审判员  李兆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岳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