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士运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士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610号罪犯赵士运,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辉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士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止。宣判后,2013年12月26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赵士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在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士运于2000年至2013年期间,该犯在担任辉县市中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21万。判决书认定其赃款已全部退出。罪犯赵士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七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士运减刑,已经过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士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士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杨晓平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