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陶胜利、陶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陶胜利,陶国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2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凤凰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853947247U。负责人:谢兵,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键,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和,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陶胜利,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陶国胜,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告陶胜利、陶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陶国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陶国胜的起诉。审 判 长 毕晓山审 判 员 姚朴素人民陪审员 翟枞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钱婉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