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陈达豪、罗兴群、韶关市利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周仁亮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陈达豪,罗兴群,韶关市利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周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719号原告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陈达豪,男,汉族,1952年12月14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7115********。被告罗兴群,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生,住广州市,身份证号4414251979********。被告韶关市利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陈达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周仁亮,男,汉族,1944年7月19日生,住广东省韶关市,身份证号4402041944********。原告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陈达豪、罗兴群、韶关市利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周仁亮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陈达豪、罗兴群、韶关市利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周仁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400元,减半收取90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蔡建平审 判 员 彭 莉人民陪审员 倪亚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