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现青与李西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青,李西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604号原告:李现青,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国,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李西明,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福,安阳市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现青与被告李西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现青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现青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现青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静审 判 员  马长军人民陪审员  杨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关亚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