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超力轴承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超力轴承有限公司,袁亚平,赵茂超,新昌县维雅达轴承有限公司,赵炜,蒋欣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424572-4),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鼓山西路737号。法定代表人:俞晓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江,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浙江超力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61492),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568号。法定代表人:袁亚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袁亚平,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赵茂超,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新昌县维雅达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1464171328),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568号2幢。法定代表人:赵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炜,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蒋欣廷,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超力轴承有限公司、袁亚平、赵茂超、新昌县维雅达轴承有限公司、赵炜、蒋欣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超力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维雅达轴承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已经被本院另案处置且不足偿付抵押债权;被执行人袁亚平、赵茂超的房屋被嵊州市法院拍卖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被执行人赵炜、蒋欣廷无房屋、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