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春林与邢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林,邢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460号原告:韩春林,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邢克祥,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乳山市。原告韩春林诉被告邢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韩春林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春林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韩春林负担。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