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华君与张卓、马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君,张卓,马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950号原告:周华君,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卓,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马翠,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华君与被告张卓、马翠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周华君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周华君负担。审 判 长 沈小芹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陈士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胡 汛书 记 员 钱晓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