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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华君与张卓、马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君,张卓,马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950号原告:周华君,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卓,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马翠,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华君与被告张卓、马翠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周华君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周华君负担。审 判 长  沈小芹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陈士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胡 汛书 记 员  钱晓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