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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银芳、四川西南食品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银芳,四川西南食品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7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银芳,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健,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西南食品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高碑村。法定代表人:胡松青,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程银芳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西南食品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5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程银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梁 咏 蜀审判员 钟 均 成审判员 ��家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