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高密东风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48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庆明,山东海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密东风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人民大街(西)1437号。法定代表人:王希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东风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