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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行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瑞存与新密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存,新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初703号原告马瑞存,男,汉族,1949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张红伟,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栋磊,新密市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世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瑞存因要求新密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瑞存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马瑞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瑞存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瑞存负担。审 判 长  何信丽审 判 员  耿 立代理审判员  余 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