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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忠民、刘钦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民,刘钦廷,孙培军,李步伟,刘兆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民,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刘钦廷,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现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孙培军,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李步伟,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刘兆立,男,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刘忠民与刘钦廷、孙培军、李步伟、刘兆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孙培军工资已被冻结,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需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审判员  李连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