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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霞、王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霞,王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276号之一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汽车城汽车超市正二层A2-07。法定代表人:晏亚炜,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进,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172683,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859880,特别代理。被告:张霞,女,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县。被告:王蕾,男,苗族,1988年5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县。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霞、王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27日立案,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同意先偿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 彪审 判 员  朱 东人民陪审员  罗永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猩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