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2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霞、王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霞,王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276号之一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汽车城汽车超市正二层A2-07。法定代表人:晏亚炜,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进,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172683,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859880,特别代理。被告:张霞,女,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县。被告:王蕾,男,苗族,1988年5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县。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霞、王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27日立案,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同意先偿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 彪审 判 员 朱 东人民陪审员 罗永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猩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