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闫建朋、闫小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建朋,闫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96号申请人:闫建朋,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闫小建,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闫建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小建位于中牟县城西区万胜路北东方金座4号楼1单元16层1602号的房屋(合同编号:ZM16002552296)予以查封。申请人闫建朋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闫小建位于位于中牟县城西区万胜路北东方金座4号楼1单元16层1602号的房屋(合同编号:ZM16002552296)予以查封(价值以84万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4720元,由申请人闫建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进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