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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金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龙江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龙江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212号原告:林金忠,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守垚、施宗朝,福建格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龙江营业所,住所地福清市龙江街道真大路88-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57560646E。负责人:陈美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乐和,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住所地福清市音西街道多福大酒店2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76519734G。负责人:林岚,行长。原告林金忠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龙江营业所(以下简称邮储龙江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福清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现查明:原告与邮储龙江营业所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营业所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且与邮储福清支行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故邮储福清支行与本案缺乏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金忠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魏益钦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