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更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建龙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26号罪犯林建龙,别名:猫仔,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港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负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264286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建龙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其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10月起至2017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095分,兑换表扬6次。间隔期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积分3495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建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建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