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金香与王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香,王金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1069号原告(反诉被告):李金香委托代理人:郑立朋被告(反诉原告):王金英委托代理人:赵国齐原告李金香诉被告王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撤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李金香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王金英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李金香承担,反诉费50元由被告王金英承担。审判长 于文龙审判员 张鹏武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