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5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兴忠与被执行人郭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兴忠,郭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韩兴忠,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郭毅,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韩兴忠依据(2016)宁0425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毅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郭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审判员 刘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