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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8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清荣与刘延方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清荣,刘延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817-1号申请执行人郭清荣,女,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延方,男,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郭清荣与刘延方健康权纠纷案,权利人郭清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字4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1日以(2017)豫0526执18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延方名下的豫AZ6E**轿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延方名下的豫AZ6E**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文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