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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唐承高与余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承高,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唐承高,男,汉族。被执行人:余洁,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唐承高申执余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4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余洁应支付申请人唐承高案款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洁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洁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洁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