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刘新生、刘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刘新生,刘景宇,梁会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住所地:西平县护城河路242号,组织机构代码:87608711-2。法定代表人王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登科,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徐德松,该行职工。被告刘新生,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景宇,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梁会川,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被告刘新生、刘景宇、梁会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