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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民终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马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马晓华,黄金玲,梁家全,黄正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2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1-5层。主要负责人:牙廷周,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添,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华,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玲,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家全,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正东,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铝业公司集体宿舍新华区,上诉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马晓华、黄金玲、梁家全、黄正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付 浩审判员 黄 琴审判员 陆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雯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