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吕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吕龙,刘辉凯,江西裕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大道174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吕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辉凯,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西裕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899号。法定代表人张旭康。被执行人余海英,女,汉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吕龙、余海英、刘辉、,江西裕吉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由于拍卖的标的物联同另一案抵押物,为便于整体一并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饶中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根发审判员 周富华审判员 吴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开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