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凯与被告李铁、杨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凯,李铁,杨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925号申请人:朱文凯,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李铁,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杨云英,女,汉族,1981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担保人:陈长英,女,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人朱文凯与被申请人李铁、杨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朱文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铁、杨云英价值1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朱文凯及担保人陈长英以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文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朱文凯及担保人陈长英位于××的房屋(××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李铁、杨云英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籽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