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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国杰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文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杰,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文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01号原告:朱国杰,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中科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工程内),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5-4-91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155574-X。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珺,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革,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杰诉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九鼎公司)、张文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国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朱国杰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陈国琨人民陪审员  冯 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房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