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子云与魏新利、张式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云,魏新利,张式岩,新乡市恒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209号原告杨子云,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委托代理人岳应征,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新利,男,汉族,1976年1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张式岩,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国,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恒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东风路49号康桥名苑6号楼1单元11101室。法定代表人张式岩。委托代理人李玉国,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侯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荣锦,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照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北。法定代表人范海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广,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子云诉被告魏新利、张式岩、郭循灵、新乡市恒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子云的委托代理人岳应征,被告魏新利,被告张式岩、新乡市恒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国,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荣锦、刘照东,被告河南孟电集��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乃祥、张志广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杨子云撤回了对被告郭循灵的起诉。后原告杨子云称其欲与被告魏新利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杨子云负担。审 判 长 肖培源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程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