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建华,崔若程,舒德峰,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34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晋建华,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开发区亮洁物业管理公司职工,住东营市。被执行人:崔若程,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华瑞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东营市。被执行人:舒德峰,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被执行人:赵静,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辽河路支行职工,住东营市。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建华、崔若程、舒德峰、赵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3733.23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晋建华、崔若程、舒德峰、赵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