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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戴侯兵彭仕国熊屹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戴侯兵,彭仕国,熊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被执行人戴侯兵,男。被执行人彭仕国,男。被执行人熊屹,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34141.2元,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457元,合计37598.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侯兵、彭仕国、熊屹银行存款3759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