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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霞与孙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孙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977号原告:刘霞,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孙爱民,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刘霞诉被告孙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家中无人且无法联系,故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世亚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人民陪审员  胡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褚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