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霞与孙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孙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977号原告:刘霞,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孙爱民,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刘霞诉被告孙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家中无人且无法联系,故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世亚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人民陪审员 胡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褚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