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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梅信用社与张周毅、王银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梅信用社,张周毅,王银秀,黄森,黄操,肖进群,黄芳朝,冷先菊,陈骞,王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民初1508号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梅信用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杨梅街上。负责人黄忠,系该联社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俊,男,1970年7月1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联社临时负责人。被告张周毅,男,1976年10月11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被告王银秀,女,1981年5月18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被告黄森,男,1989年1月2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被告黄操,男,1978年10月5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肖进群,女,1978年2月2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被告黄芳朝,男,1970年3月29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冷先菊,女,1978年1月24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陈骞,男,1990年1月8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被告王希,女,1986年10月9日生,住贵州省钟山区。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梅信用社(以下简称“杨梅信用社”)诉被告张周毅、王银秀、黄森、黄操、肖进群、黄芳朝、冷先菊、陈骞、王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艳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梅信用社委托代理人邓俊,被告张周毅、黄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银秀、黄森、肖进群、黄芳朝、冷先菊、陈骞、王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梅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周毅偿还原告杨梅信用社贷款本金余额149957.52元及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51783.88元,本息合计:201741.40元,余下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3.30005‰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为止。被告王银秀、黄森、黄操、肖进群、黄芳朝、冷先菊、陈骞、王希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及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张周毅于2011年12月14日因种养殖向原告杨梅信用社申请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12月13日到期。被告张周毅于2013年11月28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申请展期一年,借款于2014年12月12日到期。后被告张周毅又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如期全额归还贷款,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申请重组贷款15万元。被告张周毅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利率8.8667‰,逾期利率13.30005‰。该笔贷款债务由王银秀、黄森、黄操、肖进群、黄芳朝、冷先菊、陈骞、王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12月7日贷款到期后,经原告信贷员多次向被告催收,但借款人、担保人借故拖欠不还。截止2017年3月20日,被告张周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余额是149957.52元及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51783.88元,本息合计:201741.40元。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周毅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希望原告能把利率降低一点,给其几个月的时间去筹钱。被告黄操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希望原告能给一点时间,看能不能先把利息结了,通过重组方式偿还该笔贷款。本院向被告王银秀、黄森、肖进群、黄芳朝、冷先菊、陈骞、王希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七被告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被告张周毅以其于2011年12月14日向原告杨梅信用社借款20万元用于种养殖,借款2014年12月12日到期,种养殖经营困难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重组15万元整,期限为一年。2014年12月8日,原告杨梅信用社与被告张周毅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水杨)农信社(2014)年个贷字120100号)一份,合同约定:张周毅向杨梅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7日,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贷款月利率为8.8667‰(固定利率),逾期月利率为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13.30005‰),按季结息。该借款合同还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日,原告杨梅信用社向被告张周毅发放了贷款15万元。2014年12月8日,被告陈骞、黄芳朝、黄森、黄操分别向原告杨梅信用社出具了《担保承诺书》,均承诺对上述借款,自愿用工资收入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以本人与杨梅信用社签订担保合同所述范围为准。同日,被告陈骞、黄芳朝、黄森、黄操与原告杨梅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陈骞、黄芳朝、黄森、黄操均愿意为借款人张周毅与债权人杨梅信用社依主合同即《个人借款合同》(编号:(水杨)农信社(2014)年个贷字120100号)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15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杨梅信用社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杨梅信用社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后两年止。贷款到期杨梅信用社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该合同还约定了保证能力、对保证人的监督、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2014年12月8日,被告张周毅之妻即被告王银秀、被告黄操之妻即被告肖进群、被告陈骞之妻即被告王希、被告黄芳朝之妻即被告冷先菊分别向原告杨梅信用社出具了《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均对借款人张周毅向原告申请借款15万元用于借新还旧的行为表示知悉且同意,并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或借款展期届满后两年。2015年12月7日贷款到期后,被告张周毅未按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3月20日,被告张周毅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49957.52元及自2015年3月20日到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51783.88元,本息合计:201741.4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张周毅、王银秀、黄森、黄操、肖进群、黄芳朝、冷先菊、陈骞、王希身份证、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被告黄森、黄芳朝、陈骞、黄操的工资证明、被告王银秀、肖进群、王希、冷先菊出具的《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被告陈骞、黄芳朝、黄森、黄操出具的《担保承诺书》、结婚证四份、保证合同、利息计算表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杨梅信用社与被告张周毅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陈骞、黄芳朝、黄森、黄操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陈骞、黄芳朝、黄森、黄操出具的《担保承诺书》,被告王银秀、肖进群、王希、冷先菊出具的《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张周毅在获得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周毅偿还借款本金149957.52元及自2015年3月20日到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51783.88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银秀、黄森、黄操、肖进群、黄芳朝、冷先菊、陈骞、王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其应在所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银秀、黄森、肖进群、黄芳朝、冷先菊、陈骞、王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周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梅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49957.52元,利息51783.88元(2015年3月20日到2017年3月20日),本息合计201741.40元。2017年3月2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3.30005‰计付。二、被告王银秀、黄森、黄操、肖进群、黄芳朝、冷先菊、陈骞、王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63元,由被告张周毅、王银秀、黄森、黄操、肖进群、黄芳朝、冷先菊、陈骞、王希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限九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