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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国忠、李大勇与沙丙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忠,李大勇,沙丙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592号原告李国忠,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大勇,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沙丙军,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忠、李大勇诉被告沙丙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忠、李大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