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国忠、李大勇与沙丙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忠,李大勇,沙丙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592号原告李国忠,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大勇,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沙丙军,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忠、李大勇诉被告沙丙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忠、李大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