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栾学舟、吴芝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学舟,吴芝兰,周俊锋,周雷雷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913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栾学舟,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四川港发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XX,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曾一洋,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芝兰,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四川港发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四川省荣县。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赵世联,男,汉族,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吴芝兰亲属)原审被告人周俊锋,男,1986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四川港发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伊川县。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雷雷,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四川港发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伊川县。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俊锋、周雷雷、栾学舟、吴芝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2015)金牛刑初字第8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俊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周雷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栾学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吴芝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本案未归还投资参与人的资金共计26988370元予以继续追缴返还各投资参与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栾学舟、吴芝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周俊锋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刑初字第88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军审判员 查 理审判员 程哲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