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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蔺忠英、蔺志华与庄波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忠英,蔺志华,庄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772号原告:蔺忠英,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蔺志华,男,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庄波,男,1978年3月15日,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蔺忠英、蔺志华与被告庄波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庄波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孝艮审 判 员  耿 慧人民陪审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