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蔺忠英、蔺志华与庄波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忠英,蔺志华,庄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772号原告:蔺忠英,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蔺志华,男,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庄波,男,1978年3月15日,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蔺忠英、蔺志华与被告庄波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庄波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孝艮审 判 员 耿 慧人民陪审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晓 百度搜索“”